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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的通知

日期:2017-03-0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本站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关注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以及所属地方税务局的要求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

2016年度(2016年1月1日—2016年12月31日)年所得达12万元的教职工。(年所得为本人当年校内外取得的所有税前收入,不含免税所得和五险一金及年金

二、申报时限及要求

1.申报时限为2017年3月30日前;

2.申报人应完整填写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一式两份(附件4),附本人身份证(华侨和外籍人员为护照)复印件一份;

3.申报人应详细阅读填表说明: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中的“应纳税所得额”、“已缴税额”可登录到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(http://fdinfo.scu.edu.cn/WFManager/login.jsp)查询;“应纳税额”的计算可登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(http://12366.sc-l-tax.gov.cn/resource/html/swzj/grsdsjsq/grsdsjsq.htm)。

三、申报方式

1.学校代交申报资料: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资料于2017年3月14日前交至基础教学楼B-307刘艳梅处,学院将在2017年3月15日前统一交至财务处信息系统与财税政策科;

2.纳税人自行申报:申报人于2017年3月30日前自行到武侯区地税局或双流区地税局申报(各单位申报税务局及地址见附件2);

四、法律责任

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者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,税务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实施行政处罚。

附件一: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填表说明

附件二:我校校内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地点分布情况表

附件三: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样表)》

附件四: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

相关附件材料文档请各位老师登录http://scufd.scu.edu.cn/News.aspx?NewsId=805下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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